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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大利足球改革草案初稿:投資青訓 傭金封頂 意甲意乙縮減至18隊

來源:直播吧 發布時間:2026-04-25 02:22:00

體育資訊4月25日訊 意大利足球改革首份法案初稿流出,《意大利天空體育》對細節進行了披露和整理。

1/9 引言

“足球改革”法案的初稿旨在應對并解決“意大利足球體系嚴重的結構性危機”。該草案由意大利兄弟黨參議員保羅·馬爾凱斯基簽署,其眾多目標包括:

“在不依賴國家援助的情況下,從根本上使足球行業具有可持續性,促進國家集體利益,以提升青訓體系的價值、培養可入選國家隊的天才年輕球員、以及建設基礎設施”。

同時還包含“關于體育勞動、博彩和打擊音像盜版的其他規定”。提案還包括:電視轉播權的新分配方式、用于提升青訓體系的基金、以及減少支付給經紀人的傭金。

此外,還規定對意大利足協進行為期兩年的特別管理,可再延長一年。文件中明確指出,這份初稿“對任何可能的貢獻和提案保持開放”,以下為逐條內容。

2/9 體系存在哪些關鍵問題?

這些已在“格拉維納報告”中明確指出——該報告于去年四月發布,闡述了意大利足球的問題及改革的困難。簡而言之:

- 場上意大利球員和年輕球員比例低

- 技術質量下降,人才流失

- 體系經濟不可持續

- 基礎設施差距日益擴大

- 缺乏系統協作能力

3/9 改革意大利足球的要點

法案初稿中主要有兩條干預路徑:“一條是為足球行業增加收入(第1-4條),另一條是降低成本(第5-6條)”。最后,初稿中還包含第七條,“作為功能性實施工具,以推行那些必要的改革,克服迄今為止束縛體系的限制”,即對意大利足協進行特別管理。

簡而言之,初稿的關鍵要點如下:

- 收回原“Schedina Totocalcio”(意大利博彩公司)配額中的體育博彩權利金

- 打擊音像盜版

- 修改音像版權資源分配標準

- 改革體育勞動制度

- 引入經紀人傭金比例上限

- 設立特別管理機構

4/9 電視轉播權的新分配方式(第2條)

初稿文本第二條涉及“對2008年1月9日第9號立法令的修改”,即梅蘭德里法,并規定引入一個名為“價值提升與可持續性參數”的體系。

在這方面,至少15%的音像版權商業化所得資源將根據特定標準進行分配,具體如下:

- 50% 用于提升男女足青訓體系。具體指標包括:“在聯賽中,由本俱樂部培養至少五年且可入選國家隊的U21球員所踢的分鐘數;本俱樂部培養并轉會至其他俱樂部產生資本收益的球員數量;經認證的青訓及培訓設施投資。”

- 30% 用于經濟可持續性。具體指標包括:“連續至少兩個賽季無經營虧損;負債與凈資產比率;對雇員的付款及時性。”

- 10% 用于男女隊意大利球員的使用。具體指標包括:“在聯賽中,可入選國家隊的球員所踢的分鐘數百分比;被成年及青年國家隊征召的意大利球員數量。”

- 10% 用于基礎設施質量。具體指標包括:“擁有體育場所有權或長期特許經營權;擁有第二支隊伍參加職業聯賽(含女足或業余聯賽);場館的環境及社會認證。”

此外,還將再拿出5%的額外份額作為獎勵,“給予連續至少三個財年實現盈利或盈虧平衡的俱樂部”。

5/9 用于提升青訓的基金(第3條)

初稿第3條規定設立“加強青訓和基層體育設施基金”。如何運作?該基金的資金來源為“相當于通信管理局因音像盜版處以行政罰款所得的10%”。更具體地說,基金收入將用于:

- “投資于體育俱樂部的青訓部門,優先考慮業余俱樂部和位于弱勢地理區域的俱樂部。”

- “發展和加強聯邦地區中心及聯邦足球學校。”

- “為青少年和業余足球活動建設、翻新和現代化體育設施,特別關注殘疾人無障礙設施和環境可持續性。”

- “為青訓部門的教練、管理人員、指導員和技術人員提供培訓項目。”

- “推廣校園足球和青少年女足的活動。”

6/9 博彩收入用于青訓、打擊病態賭博和女足(第4條)

根據這一條款,體育博彩的收集商將向意大利足協繳納相當于其收集總額2%的款項,該款項將用于:

- 至少50% 用于發展男女足青訓、培養和征召可入選意大利國家隊的球員、支持對公有體育設施的投資、以及發展聯邦地區中心。

- 至少30% 用于資助預防和打擊病態賭博的項目的、以及旨在防止青少年放棄體育的社會項目。

- 其余20% 用于“發展女足以及支持由業余俱樂部管理的足球學校”。

7/9 如何限制足球成本(第5條)

在這方面,法案初稿規定“對18至23歲球員在職業生涯前五年內的社保繳費稅率降低30%”,以促進年輕運動員進入并留在職業體育界。

此外,還設計了一個強制性的私人傷病保險體系,以取代INAIL(國家工傷事故保險研究所)的覆蓋范圍。該體系包括:絕對臨時喪失工作能力期間的津貼(直至完全康復,按100%發放)、永久傷殘津貼(根據確定的傷殘程度計算)、醫療費用報銷,以及最終終止體育生涯時的額外津貼。

8/9 減少經紀人傭金(第6條)

初稿的倒數第二條涉及經紀人-代理人領域,規定“降低其最高傭金比例”。對于每份合同或每筆轉會交易,經紀人和代理人的傭金不得超過:

- 球員年總薪水的5%,如果該傭金由球員本人支付;

- 球員年總薪水的7%,如果該傭金由俱樂部支付;

- 轉會費或解約金的5%,如果傭金由收購俱樂部支付;

- 由租借接收俱樂部支付給租借俱樂部的租借費的3%。

如果與原俱樂部續約,上述最高比例減少30%。此外,“禁止向經紀人支付短于六個月或短于一個賽季的臨時租借合同的傭金”。

9/9 特別管理(第7條)

根據初稿,對意大利足協的特別管理為期24個月,可再延長12個月。其目的在于:

- “立即實施職業聯賽改革(意甲和意乙各18支球隊,縮減職業聯賽規模)”。

- “引入更嚴格的經濟財務指標,以決定職業聯賽的準入和留駐資格,從而確保體系的經濟可持續性。”

- “加強對投資青訓的俱樂部的獎勵機制”。

- “重組裁判體系”。

- “實施振興意大利青少年足球的技術項目”。

- “促進職業聯賽與國家隊之間的協調”。

- “加強對俱樂部經濟財務規范性的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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